存貨報廢




2008/07/11 09:23


有關存貨報廢之作業流程,有沒有資料可以提供參考?


 


對內作業方面,由各使用單位與會計部門管控存貨(商品)報廢處理作業:


1、各使用單位應負責所屬之材()料、半成品、成品、呆廢料、設備、下腳…等報廢品申請事宜。


2、擬報廢存貨時,由各使用單位填寫『報廢申請單』,除相關權責主管會簽外,應會知會計部做帳務處理(()料、半成品、成品、等存貨--- >報廢損失)


3、各使用單位應將報廢品拍照/錄影存證備查。


 


對外作業方面,應注意:


1、由會計部門聯絡會計師,請其協助有關報廢損失事宜。


2、最好會計部門也能聯絡國稅局經辦人員,送交報廢損失明細表,以利日後核實認列報廢損失。
(
敝公司前幾年提報颱風災害損失時,也都有造冊(含相片)提報國稅局,之後國稅局也有到廠查核。)


3、若公司有辦理投保事宜,應聯絡保險公司辦理出險事宜。


4、必要時,應聯絡公證行,辦理存貨報廢損失之公證。(通常保險公司也會要求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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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ccpa.com.tw/news/950401-166.htm#c1


營利事業商品報廢,稅務處理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商品因故報廢者,應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俾以認列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又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之貨品如存放於國外發貨中心,無法運回國內報廢者,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以憑核認:


 


1.商品銷毀前照片、報廢監毀過程照片﹝須加註日期﹞。


2.經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存貨報廢明細表。


3.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惟申請國外存貨報廢之營利事業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則可依前掲查核準則規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存貨報廢情事應確依相關規定辦理,勿於報備前自行銷毀,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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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101-1


商品報廢:


一、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而報廢者,


    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


    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


    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


    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


    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得申請該管稽徵機關


    核准,免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但應按


    月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送請該管稽徵機關備查,核實認定


    其報廢損失。


三、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已檢具


    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


    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四、依前三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


    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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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13


……


六、存貨:


……


() 查明呆廢商品、原料、物料盤存、處分是否依規定處理;其列報商品報廢者,應查明是否已依規定取得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勘查監毀之證明文件;其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商品、原料、物料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久存等因素而報廢者,應查明是否以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替代上開勘查監毀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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